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联合发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的精神,为促进汽车更新换代,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益,改善车容车况,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4、车型陈旧的进口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由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定期公布必须报废更新的车辆厂牌型号。
五、除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和矿山特种车辆按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公安部《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充规定的通知》(经机〔1987〕328号)办理外,已达最高使用年限的车辆,应按年度检验规定的期限,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更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交回牌证,注销档案,不予办理更新手续。
六、办理车辆报废(转籍)更新手续,应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申请表》,单位申请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个人申请的,需经工作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
七、报废的汽车或摩托车,一律送拆车站(厂)解体处理。更新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应基本齐全、不得自行拆解、转卖。
已办理转籍更新的车辆,原则上不准在本市复驶;已领过外省市车辆牌证的车辆,不准转入本市。
八、对收购的报废汽车,拆车站(厂)要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的主要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对尚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可以作价出售,但严禁拼装整车倒卖。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报废或拼装车辆,违者由市公安局和市工商管理局予以处理。
十、旧车报废或转籍后,除购买生活用车需经控办批准,购买400CC以上摩托车需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批准外,其它车辆可直接向汽车销售部门购买。购车后,车主可凭旧车报废(转籍)单、购车发票或部级调拨单、车辆合格证等证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新车申领牌证手续。
十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在次月五日前向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提供上月汽车更新情况资料(具体办法由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和市公安局交通处商定),以便开展正常工作。
十二、旧车更新的车型,一般应为同类型车,即:客车换客车;货车换货车;摩托车换摩托车;汽油车换汽油车;柴油车换柴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