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第三,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已实际扣押,但发现拍卖后需要倒贴。具体来说是指车辆里程数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车辆价值不足以覆盖拍卖费用、执行费用。
第四,被执行人名下有房,有大额银行抵押权。即经估算拍卖之后债权仍无法得以实现的。
第五,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但债权很小。债权不论大小均应当平等保护,然而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不支持直接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譬如房产价值1000万而债权只有10万。
第六,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由于涉及到案外人利益,大多数法院不支持直接处置。
第七,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法院已经向该法院发出参与分配申请或者冻结变价款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
第十、有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或财产经处置之后提起异议之诉的。
有些情况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排除障碍后继续处置,但有些情况就是无解的,需要寻找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