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车辆因达到使用年限(如小、微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7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 12 年,摩托车使用 13 年等)、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年检、未达强制报废标准但车主自愿,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报废。
其次,车主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加盖印章。然后将报废车辆的相关信息,如车牌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等,提交给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接着,车辆管理所审核,确认车辆符合报废标准后,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将报废车辆送至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企业对车辆进行拆解,回收可再利用零部件,对不可再利用部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登记上报环保部门。
之后,环保部门监管拆解企业操作,确保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完成报废车辆处理后,拆解企业向车主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汽车注销证明》。
最后,车主携带这些证明文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车辆管理所进行注销操作,注销后车辆不再有上路行驶资格,车主也不能再使用该车辆号牌。
需要注意的是,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报废汽车时,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代码证复印件 4 份,个人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4 份。车辆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灭失的,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到车管所申请灭失注销,并填写书面承诺。另外,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私自报废机动车会面临无法注销车辆档案、吊销驾驶证、扣留报废机动车、追究原车主责任、无法办理车主名下车辆业务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