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如何理解!

  行业新闻     |      2024-05-05 08:38

  行政相对人驾驶报废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收缴,强制报废。这个强制报废是什么?

  木林以为,要分析探讨“强制报废”是什么,木林以为,肯定离不开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相关法条规定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公安部第157号令)第24条第5项,将收缴物品界定为强制措施。如果再结合该程序规定第27条、第31条、第43条和第80条来看的话,对于交警在执法执勤中发现的有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甚至于在现场当场确定车辆就是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使用的只能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而不能且无权使用由部门使用普通程序作出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交警个人现场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而是将程序操作继而指向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5次修订版)中:第175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的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第194条第1款第7项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第195条,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第196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的后续处理。

  结合《行政处罚法》第2条和第9条第2项可知,收缴应该类似于没收,但在后续处理中并不完全等同于没收,有可能区别于没收。

  没收,《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把犯罪的个人或集团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公有,也指把违反禁令或规定的东西收去归公。收缴,《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接收缴获;征收上缴(征收,指政府依法向个人或单位收取)。

  对于被收缴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如果车主和驾驶人一致或者都是明知的话,车辆因强制报废所产生的收益应该上缴国库;如果车主和驾驶人不一致时,也有可能会出现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此时车辆因被强制报废而产生的收益,可能也会出现返还的问题。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来看,收缴应该不属于行政处罚,是对涉案的非法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理决定。

  关于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该法第12条第2项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依法处理扣押的财物。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35条第1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通常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作出之后。木林以为,理解《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中界定行政强制执行含义的关键的词语在于“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对于被扣留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该要体现收缴车辆的决定并在其后附车辆相关信息清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中,将强制报废的义务直接授权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没有规定将车辆返还给当事人后要求当事人自行履行报废责任,也没有规定通知履行义务。该条在适用时,肯定也不能适用第112条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对扣留车辆的接受处理期限规定。

  这就是说,交通违法当事人在被查获后根本就不涉及自行强制报废问题,不存在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问题,故而该强制报废行为肯定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界定,故而也肯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三是,强制报废,并不是我们通常从字面上将其分成“强制+报废”两个词来理解的那样,而是国家对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一种法定行政管理措施,也可以将其称之为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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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这个法条里,我们很容易从强制报废这个词语中看出一种严厉,一种强迫,一种不容商量和质疑,只是在符合该条的情况下,负责强制报废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且被查获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定职责。

  关于强制,《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用法律或政治、经济力量强迫。报废,《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设备、器物等因不能继续使用或不合格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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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仅从法条中使用的强制报废这个词语再结合法条中的词语顺序来看的话,对于被查扣的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后,交警部门应该先予以收缴,再强制报废。如果这样的话,强制报废就应该是对涉案的车辆的后续法定处置措施,只能是强制报废,而不能是返还或者被拍卖等而再被继续使用。

  其实,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强制报废并不是按我们通常性地将其分成“强制+报废”两个词来理解,而是一个固定完整的法定词汇或者说是叫法,即对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制度,而实施强制报废的责任主体,并不只是公安机关的交通部门,车辆所有人在机动车达到相关强制报废标准后,也有责任自行主动地进行强制报废操作。这种说法看似出人意料,其实是因为我们对法条对机动车的相关管理制度不熟悉造成的。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2012年第12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第2条和第4条规定。

  这也就是说,强制报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后续处置措施,即:作出收缴决定,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将车辆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二〇二〇年第2号令)等中规定的流程送交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强制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向送交强制报废的公安交管部门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所产生的收益,由公安交管部门上缴国库。

  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二〇二〇年第2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