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以及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情况;
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的;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 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的行为;
违规开具或者发放《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车辆进行拆解的行为;
资质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车辆予以拆解的行为;
资质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辆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 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辆的行为;
利用报废机动车 “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行为;
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五大总成” 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 收信息系统的行为;
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未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未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