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2 号 ) ;
2. 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 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 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 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348)要求;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 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 年 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 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 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